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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

项目资助办法(2017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2017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艺术发展,激励创作,传播高雅艺术,根据《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其发起单位为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旨在扶持重点项目,促进艺术创作,资助公益文化,加强文化交流,推动上海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事业发展。

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及所属各单位(即上海芭蕾舞团、上海民族乐团、上海歌剧院、上海大剧院、上海音乐厅、上海文化广场),可申请本基金。

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的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由一家单位提出资助申请。

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单位与非所属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应在事先经主办单位同意并协调好内部关系后,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创作类和活动类两大类项目。创作类项目含舞台剧剧本创作和舞台艺术创作;活动类项目含文化艺术活动、公益性艺术教育活动和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1、创作类项目

第一,舞台剧剧本创作:主要指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舞台剧剧本的原创或改编。

第二,舞台艺术创作:主要指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音舞类整台大型剧目、小剧(节)目和经典剧目的原创、改编、移植、整理、复排和修改提高(修改提高项目需具备一定的演出场次或已入选国家级各类正式赛事、调演);小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需预演后申请。重点支持具有国际性、民族性、示范性的原创创作,扶植具有探索性、实验性的新创作。

2、活动类项目

第一,文化艺术活动:主要指节庆类、纪念类、专业类的演艺活动、演艺赛事,以及与演艺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包括国外经典剧目、作品、大师的引进;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省市政府主办,应邀到各地展示上海文化艺术风采的演出、巡演等项目;具有较高思想、学术水平和良好社会效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的文化艺术论坛、研讨会、讲座等项目);

第二,文化交流活动:主要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批准立项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项目;受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委托承办的重大外事活动中的演出项目;以及有利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汲取各国文明成果,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民间文化艺术交流项目。属于政府“购买”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三,公益艺术教育活动:主要指以推广艺术教育、培育艺术观众为目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本基金在项目资助上,坚持向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文化项目的作品倾斜,向优秀的原创作品倾斜,扶持创作类资金原则上占全年资金的70%以上。对获上海市重大项目资助的优秀项目在资助上提供适当配比。

第六条  本基金项目资助内容要旨:

1、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人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

3、体现上海文化底蕴和海派文化精神内核,反映城市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上海的名人、名家、名著风采,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

4、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5、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城市民众的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艺术素养。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七条  本基金每年分两期受理各类申请,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二期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受理周期为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统一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作通知。

第八条  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文化交流活动等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四份;

2、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或5000字左右详细故事梗概一式14份;改编的作品应附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申报舞台剧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一式14份;改编的作品应附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申报舞台剧创作(修改提高)资助的,还须提交首演的影像资料、媒体评论、专家意见以及修改提纲等;申报科研(调研)资助的,需提交项目报告大纲14份;申报艺术研讨资助的,需提交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和专家发言提纲14份;

4、申报音乐、舞蹈类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曲(片断)乐谱或录音、录像等材料一份。

5、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舞台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6、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申报单位需自行备份。

第九条  申报资助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应是未经发表和演出的,在申报时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或已初步完成剧本创作(含根据文学作品改编)的项目;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申报资助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本基金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理事会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对申报资助项目的艺术性、项目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申请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拨款进度进行综合评估预审,并对当期基金的使用额度及各单位基金份额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预审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最后由审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估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金额。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采取要素化综合评估,评审要素不仅包括剧本质量、主创团队的合理性,还包括项目运营管理的策略、经费预算的合理、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根据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及所属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每年的项目资助金额总量,制定舞台剧剧本创作、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年度资助计划,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视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参照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规定的比例)。

1、创作类项目

第一,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

由艺术中心所属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艺术中心演出计划的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5-10万元之间。

第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

对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原创项目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剧目计划总投入的70%。在资格认定及评审过程中,将对创作类项目根据艺术质量划分A、B、C三种等级,A类属于非常拔尖的精品剧目(需经过当期参评评委2/3以上投票通过方可认定为A类剧目)、B类属于当期申报项目中较好的剧目、C类属于当期申报项目中较一般的剧目。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原创剧目——A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200万元、B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100万元,C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70万元;

(2)修改提高剧目——A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80万元、B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60万元,C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40万元;

(3)经典复排剧目——A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60万元、B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50万元,C类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40万元;

(4)歌剧、芭蕾、民乐、音乐剧等原创小剧(节)目资助金额每部不超过20万元。

2、活动类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资助金额不超过30%。

具有重大艺术价值的经典引进项目、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走出去”文化交流项目以及公益品牌类的普及推广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资助比例。

第五章  签约拨款

第十三条  本基金对审定通过的项目,主要采取一次性拨款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款前,艺术中心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凡获得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原则上须在其公开刊物或宣传材料上标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字样;如遇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并提供每场不少于20张的观摩票,以供专家评委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受资助方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法社会公德等,艺术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资助方在经费的使用上,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必须接受本基金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按照规定向本基金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对评估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责任主体需上报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方案,若整改后仍不见效者,本基金将酌情在下一期项目申请优先权及资助金额等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的项目,应及时上报,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八条  本基金对申报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并根据诚信记录对所申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奖惩制度。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成立后第一年为信息收集期,自第二年起实施奖惩考核制度。

申报阶段: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经费合理性进行审核。

项目验收阶段: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组成专项联席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就项目的市场效益、社会效应等各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结论报告。

审计阶段: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聘请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就资助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项目完成目标进行审计。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根据上述3个阶段的诚信记录,对所资助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

                             2017年2月